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时许,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北侧,杨某甲与张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打斗,后来双方的家人韩某某、杨某乙等人参与打架,被告人杨某甲用手猛推被害人张某乙的胸部,致其后背撞到一辆轿车上,造成多处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杨某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录像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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