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广东省罗定市人,现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平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6日07时1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粤WN5****号轻型仓栅货车在罗定市369线145KM+100m罗镜镇龙甘村委门前路段,与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罗某某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损伤符合车祸所致的钝挫伤的特征,罗某某系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损伤而死亡。经罗定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卷和光盘四张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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