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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杨某,男,哈尼族,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823197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队**号,现住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其于2019年1月15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1月29日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当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于2019年7月30日其又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在**镇**街经营一****火锅店,2018年5月3日,因无钱进货,李某某向尖克寄售行的老板被告人杨某借款10000元,扣除当月的1000元利息,拿到手9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用福特福瑞斯轿车作为抵押。2018年6月3日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某未能及时偿还本金,杨某便要求李某某按天150元至1200元不等支付利息。因李某某未能按时支付利息,2018年6月20日杨某就到李某某的火锅店内将李某某的一辆铃木牌踏板摩托车(车架号为LC6TCJ7Z5C0004401,发动机号为JE004827)和一台苹果平板电脑(序列号为DMPR3RV5FK14)及一条项链作为抵押物拿走,让李某某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因李某某还是未能及时支付利息,杨某还到李某某家中、店内找李某某讨要利息、签订借条,还通过微信发些图片、语音威胁李某某,叫其还钱。通过对杨某与李某某微信支付利息红包等统计,自2018年6月3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李某某通过微信已经支付给杨某利息共计25920元。自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李某某还欠杨某82600元利息未支付。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李某某被杨某强行拿走的摩托车、平板电脑的价格进行认定,认定摩托车、平板电脑的总价格为7140元。被告人杨某通过威胁、恐吓让被害人李某某产生恐惧,以微信收款及拿走财物等方式共计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共计认定金额为3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财物共计33060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杨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1月14日

附:

被告人杨某被取保候审,其现住勐腊县**镇*******号,电话号码1375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79页,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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