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黔西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4月20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大田县**镇**村***工地因施工问题发生争吵。争吵的过程中杨某先后用箍筋敲了郑某某左侧后腰部二下,期间郑某某也捡箍筋还手,后杨某将郑某某推倒至边上沟里,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左胸第7-10肋骨骨折,其中第9肋骨断端移位,第10肋骨两处骨折,共计5处肋骨骨折。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17日,大田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郑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606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释放证明书、判决书、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沙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苏某某、郑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小东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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