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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西省原平市人,捕前住原平市**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洒水车与张某某驾驶三轮车在原平市152处红绿灯附近,因堵车两人产生争执并互相撕扯,后杨某某从洒水车驾驶室取出轮胎套筒将张某某左小臂打伤。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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