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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故意伤害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原**寨矿**,住原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轩岗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轩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来到我市焦家寨矿铁路附近的**便利店,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言语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菜刀朝张挥砍,致张某甲头部、右小臂受伤,同时将闻声赶来的张某乙右手砍伤。经鉴定:张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茜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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