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海阳市**村街道**村**号。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23时40分许,在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单元**楼楼道内蹲守,待被害人纪某某下班回家路经四楼时,杨某某以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胁迫纪某某进入进德路15号内12号家中,威胁被害人说出招商银行卡操作密码。随后,杨某某用被害人手机内招商银行APP向自己在赌博游戏APP“588科技”的账户充值人民币10000元,待充值到账后被告人杨某某离开被害人纪某某家。后被告人杨某某操作“588科技”APP,先后提现人民币500元和人民币9000元到其绑定的该APP的兴业银行卡中。杨某某将该笔钱款用于手机充值、住宿等消费,并在民警将其抓获后将剩余的人民币8400元退还给被害人纪某某。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壁纸刀一把、手机一部、运动鞋一双、夹克外套一件、口罩一个、T恤衫一件、黑色运动长裤一件、蓝白相间布条三根;2.书证:电话查询记录、信息查询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衣晓惠、贾某某、董某某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害人纪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害人纪某某人身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害人纪某某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雪
检察官助理马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