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号。2002年6月12日曾因犯强奸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2月7日因犯强奸、抢劫罪被罗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杨*在罗平县**街道***公园******处,持刀抢走慈**的一部幻彩蓝0PP0 A11X手机,并用刀杀伤慈**的上下嘴皮。经鉴定,慈**被抢的手机价值1723元,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慈**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辩解;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物证:跳刀一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累犯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冬梅
检察官助理:王靖灵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外材料十一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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