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戊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杨某戊,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戊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张学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戊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乙、杨某丙、支某某、杨某丁、仇某某,从建水县**镇出发,由**镇方向驶往建水县城方向。当日11时20分许,行驶至建水至**公路K17+5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杨某丁死亡,杨某丙、支某某、李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丁系交通事故损伤胸腔脏器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杨某丙、支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建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戊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仇某某、支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杨某戊让他人报警,后警察在人民医院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仇某某、支某某、李某乙、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戊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烨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戊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