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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为没有钱用就产生了盗窃念头。2019年12月15日,杨某某在平南县平南街道月亮湾小区七期的工地盗窃了一批脚手架扣件,并将这些脚手架扣件卖到平南县城区兴平路善忠废旧场,得钱100多元。2019年12月16日,杨某某在平南县上渡街道江南名城工地盗窃了一批脚手架扣件,并将这些脚手架扣件卖到善忠废旧场,得钱100多元。2019年12月17日,杨某某在平南县上渡街道江南名城工地盗窃了一批脚手架扣件,并将这些脚手架扣件卖到善忠废旧场,得钱100多元。2019年12月18日,杨某某又在平南县上渡街道江南名城工地盗窃了一批脚手架扣件,并将这些脚手架扣件卖到善忠废旧场,得钱100多元,当日,杨某某再次来到江南名城工地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所盗窃得的脚手架扣件共价值8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耀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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