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杨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镇**路西段。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 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份至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郭某(另案处理)组建多个微信群,而后给群成员推荐并下载阿拉斗牛APP软件,让群成员在群内利用阿拉斗牛APP进行赌博活动,杨某、郭某从中收取房间费进行营利。期间,二人共组织6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达15万余元,收取房间费共计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赵某、丁某等人的证言;3、同伙供述郭某的供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组织多人在“阿拉斗牛”APP软件上进行赌博活动,杨某等人收取房间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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