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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黑帅的”),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7月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8月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损坏财物,于2014年5月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2月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31日23时30分许,在菏泽市牡丹区东方**街**附近,因被害人邓某某劝架张某某与杜某某并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司某某、马某(均已判刑)等人,遂借故生非,对邓某某及万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万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8年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马某、司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菏泽市牡丹区**路某饭店内,借故生非,殴打正在结账的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2019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许某、刘某某、曾某某、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菏泽市牡丹区某路某吧门前,无故殴打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邓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敏

                                检察官助理 马静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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