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秦某某(另案处理)承接了给襄阳红星美凯龙国际小区C区供应沙石料的业务,同年4月28日,秦某某得知其他人在向该区4号楼送沙石,便邀约被告人杨某以及杨某甲、许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彭某某、冯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小区外等候,见尤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运砖至红星美凯龙国际小区C区4号楼下,秦某某等人上前阻止,双方争执进而厮打,被告人杨某与秦某某、杨某甲、许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彭某某、冯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杜某某等人手持“关公”大刀同时追砍尤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某四人,致被害人尤某某左臂被砍骨折达轻伤一级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晓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均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