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仔”),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绰号“阿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95********,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号,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公寓**号楼**室。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6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三日;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陈少飞(已起诉)在晋江市**镇**村**号隔壁民房(**超市附近)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扑克等供附近参赌人员赌博,从中抽成获利。陈少飞先后拉拢被告人王某某及秦某某、温某、饶某某(均已起诉)等人到赌场中帮忙拉拢赌客、看场、望风、抽水等工作,并分别给予被告人王某某及秦某某、温某、饶某某10%-18%不等的股份,将赌场获利按比例进行分配。
2.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4月,陈少飞在南安市**镇**开发区**路**号****店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扑克等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成获利。陈少飞雇佣陈某甲、郎某某、王某、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中帮忙拉拢赌客、看场、望风、抽水,被告人王某某及秦某某、温某、饶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先后到赌场中看场、抽水等,陈少飞以每天人民币200元至300元的标准发给被告人王某某及秦某某、陈某甲等人工资。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1月19日晚,陈少飞因认为洪某某举报其开设赌场,欲殴打洪某某,遂纠集秦某某、温某、饶某某、何某(另案处理)等人,饶某某又召集了李某(另案处理),温某召集了被告人杨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由秦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号小轿车载陈少飞、温某、张某某;饶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雪佛兰轿车载被告人杨某及何某、李某等人,两车分别携带方向盘锁、钢棍、长刀等工具到**镇洪某某住宅附近,陈少飞、温某等人前往到洪某某住宅,被告人杨某及饶某某等人原地等候,陈少飞等人因没找到洪某某,踢坏洪某某住宅铁门,后返回与被告人杨某等人会合。后因陈少飞与洪某某的朋友黄某丙约好到黄某丙家“商谈”,两车又行驶到南安市**镇**村村口。陈少飞叫饶某某及其所载的人员在村口路段等候,有事再叫他们进去。后陈少飞、秦某某、张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号的小轿车由黄某乙带路前往南安市**镇**村**号黄某丙住宅,陈少飞、秦某某、张某某进入黄某丙住宅后,看见从楼上下来的辜某某手上拿着一把带刀鞘的刀,认为辜某某要对他们不利,即抢下辜某某的刀和刀鞘,并持抢来的刀、刀鞘以及张某某随身携带的武术刀殴打辜某某、打砸黄某丙住宅一楼的液晶电视及不锈钢后门(无法鉴定损失价值)。后陈少飞、秦某某、张某某看见黄某丁驾驶车牌为闽******的宝马小轿车载黄某戊来到黄某丙住宅门口,即持刀、刀鞘追砍黄某戊未果,又对闽******宝马小轿车进行打砸,并殴打黄某丁。期间,陈少飞、秦某某通过手机告知饶某某、温某等人他们这里发生打斗,要他们进村会合,饶某某即驾车载被告人杨某等人到村内寻找陈少飞等人,但未找到,两车约定在**加油站路段会合,后各自离开。0时40分许,陈少飞指使秦某某驾驶车牌为闽******号的丰田小轿车及同车的被告人杨某与张某某等人返回**镇**村,途中与黄某乙驾驶的车牌为闽******的别克小轿车相遇,黄某乙见张某某等人持工具下车,遂弃车逃跑,被告人杨某与秦某某持木棍追打黄某乙未果,陈少飞、张某某持刀砸坏闽******别克小轿车。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闽******号宝马小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5615元,闽******别克小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700元。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辜某某、黄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未达轻微伤。
2020年3月21日,陈少飞向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洪某某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3000元,并取得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的谅解。
2020年4月23日0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分别在泉州市**区*街*号楼*店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陈少飞、饶某某,在晋江市**路**号*公寓抓获被告人杨某。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案发后,南安市公安局先后扣押车牌为闽******的丰田锐志轿车一部及车上的人民币5000元、OPPO手机一部、菱形铝合金空心槽一根、镀锌水管两根、方向盘锁一把;扣押车牌为赣******的雪佛兰轿车一部及车上的扑克三副、对讲机二台、骰子一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疾病证明书、车辆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肖某某、邬某某、陈某某、莫某某、潘某某、吴某甲、刘某某、滕某某、姚某某、吴某乙、黄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及同案人陈少飞、秦某某、温某、饶某某、张某某、何某、陈某甲、王某、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73号、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20]74号、75号《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截图、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南安市**区**的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轻,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莹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现均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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