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杨某容留张鹏在长沙市芙蓉区**栋**房杨某的家里,采用“追龙”的方式吸食毒品。因此,2019年6月6日杨某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与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杨某居住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家中,由杨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杨某、陈某某二人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020年6月9日23时,被告人杨某与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杨某居住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家中,由陈某某提供毒品冰毒、麻古,杨某、陈某某二人以“追龙”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指认照片、杨某号码为1571748****语音详单等书证、物证;2、搜查笔录;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后,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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