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合同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1********,回族,宁夏永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宁夏永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永宁县**镇**小区**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永宁县**镇政府对其居住的**村**组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其子杨某乙、其女杨某丙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伪造杨某乙与谢某、杨某丙与马某两本结婚证,**镇政府依据杨某甲提供的结婚证和户口信息,按照安置六人的标准和杨某甲签订了补偿安置两套共计210平米住房协议书。2014年10月,**镇政府在组织分配房屋中,杨某甲获得位于**镇**小区的两套住房,其中多获得虚报的两人安置面积70平米(73500元)和周转金3600元。2015年6月,杨某甲和政府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完毕。2016年1月,**镇政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虚报补偿面积行为开展了清理工作,但杨某甲一直未予以清退。2019年12月16日,杨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政府退款77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人员的方法和政府签订合同,骗取财物77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琦

检察官助理:黄玉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刑事侦查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