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渭源县人,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甘JW****号“**牌”小型轿车沿兰渝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兰渝线138KM+200M(**镇**村路段)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右侧水渠,致车辆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来某某的证言,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20070WZ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为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小丽
检察官助理 王明明
书 记 员 姚建军
2020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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