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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3时20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路段,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KFF6*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吴*持B2证驾驶豫K1F0*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2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物鉴字第343号鉴定意见书:送检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95mg/100ml。2020年12月16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长公交认字【2020】第2012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5月28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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