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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男,汉族,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21991********,甘肃省皋兰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群众,农民。2017年4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皋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2018年11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和其朋友在皋兰县石洞镇馨悦宾馆喝啤酒。2020年7月24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为送其朋友回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甘A*****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从皋兰县石洞镇馨悦宾馆出发,沿仿古一条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皋兰县第四中学桥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逃避民警检查,欲让他人顶替罪行,民警遂直接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提取血样后,被告人杨某再次逃跑至环城路东湾村桥头,被民警抓获带至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经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3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2.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及有关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逃避民警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贵

检察官助理:魏慧贤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九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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