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杨*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行驶至新野县上庄街菜街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已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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