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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某某小区委某某组某某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在德惠市京哈线1124公里加100米处倒车时,与停靠在其后方路边的、由被害人孙洪福驾驶的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3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杨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抓获经过说明;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勘验笔录及照片;

7被害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辉

检察官助理:丛琦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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