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强街道某某小区委某某组某某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在德惠市京哈线1124公里加100米处倒车时,与停靠在其后方路边的、由被害人孙洪福驾驶的吉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3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杨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抓获经过说明;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勘验笔录及照片;
7被害人孙某某驾驶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辉
检察官助理:丛琦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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