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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和家人在雨花区**路**附近的“99”KTV唱歌,唱歌期间喝了四瓶330ML的啤酒。当晚23时0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湘******小型汽车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到时代阳光大道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杨某某的酒精含量137mg/100ml。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长沙正和骨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6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号码:1857317****)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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