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办**村**组,无业。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和其朋友梁**、杨**在其家中吃饭喝酒。3日23时许,杨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市高新区新区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区东路与育红路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仓
检察官助理:叶雯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9****6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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