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博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1时0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世纪华庭停车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纪华庭南门出口处时,因停车费一事与收费员发生争执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9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13.68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检察官助理:周冰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住新疆博乐市**路**巷**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