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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巍山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大理市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办事处**社区**中心*幢*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大理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杨某在大理市凤仪镇**村*号的朋友家中饮酒后饮酒后驾驶云L*****号本田小型轿车(车上载其子杨某某)沿西澜线(西宁-澜沧线,原西景线)由昆明至下关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驾车行驶至西澜线2438公里(即凤仪镇****门口)路段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行驶至路口停车等待放行信号的贾某某驾驶的陕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及车身左侧相撞后,车身左侧又与停放在陕E*****号车左侧车道内张某驾驶的云L******号雪佛兰小型轿车尾部及车身右侧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杨某及其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4.8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贾某某、张某无责任、乘车人杨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张某电话报警,被告人杨某因其本人及儿子受伤,自行到医院救治,但委托朋友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交警于23时10分许到场处置,后根据现场询问的信息到医院找到杨某并进行询问及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抽取血样送检,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先后与贾某某、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贾某某、张某的经济损失,获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饮酒地点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仲双、习巧容

2020年6月8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视频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杨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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