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阎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楼**,现在**研究院**中队工作。被告人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4日被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3的机动车,行驶至西安市阎某某**路**队**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杨某某询问,杨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中心鉴定,其血醇浓度为10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讯问视频及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阎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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