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沿社旗县青台至晋庄战备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李店镇大李营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方
助理检察员:赵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住社旗县李店镇狮子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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