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杨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966年**月**日码340404196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阳光城小区3404041966********东区7-5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白色沪C7WW27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出所东20米时沪******与由西向东桂某某驾驶的紫色皖DGZ999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皖DG桂某某Z999号伤,两车不同程皖******度损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事故杨某负事故全部皖******责任,桂某某周某某无责任。民警现场勘查时发现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随即将杨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院抽血鉴定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019年8月12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杨某赔偿被害人桂某某、周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87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事故责任等书证桂某某;
2. 证人凌某某、宋某、乔某的证言;
3.被害人桂某某、周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在道路桂某某上驾驶周某某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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