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社旗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社旗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4月17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加入的微信群中规定群内抢红包 “中雷”后或发红包或发黄色视频、黄色图片,而利用注册的“丫头”、“水儿”、“想你”等多个微信号分别加入多个微信群抢红包。杨某为获取利益在“中雷”后多次发黄色视频、黄色图片到其加入的微信群中,以此方式累计获利190000余元后将所得款项分别转帐到其“余生”的微信号上,后将部分款项提成给“群主”,其余部分提现后用于日常等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等笔录;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某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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