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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载其母亲赵某某等人从仁某某钟祥镇沿G213线往仁某某城方向行驶,8时40分许,当车行至**段**处,杨某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仁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9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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