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33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居委会*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1月0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杨庄路段时,将与步行的禹某某撞倒,后与范某某停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后与李某某驾驶的粤M*****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并致禹某某重伤。根据(泌)公(物)鉴(伤检)字【2019】793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禹某某脾脏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迅
2020年03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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