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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5〕1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社区**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5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为获取利益,于2014年04月开始在其家中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进行赌博。2014年04月至08月期间,由庄家每晚收场后给其500元到700元钱不等作为报酬,在这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收到庄家的水钱65000元。2014年09月份以来,杨某某与庄家约定新的利润分配方案,每天的抽水钱里面庄家收百分之五十五,杨某某百分之四十五。自9月初到被查获,被告人杨某某收到庄家分给的利益有30000元。从2014年04月至被抓获止,杨某某收到庄家的抽水钱为95000元,每次参赌人员多达20至30人不等。2014年09月09日至2014年0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乙被杨某某雇请在其家开设的赌场大门口负责望风,共收到杨某某给的工资500元。2014年09月26日至2014年09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被杨某某雇请在其开设的赌场帮庄家抽水,每天获利200元钱,共收到杨某某给的报酬800元。2014年09月30日,参赌人员林某甲、林某乙等二十多人在杨某某家中的赌场进行赌博时,被吴川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8800元、港币11000元及赌具摊子124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它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乙为赌场望风,杨某甲为赌场“抽水”其两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的共犯。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15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共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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