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汉族,初中文化,系浙江省***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省**市**县**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省**市**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明知罗某(另案处理)向其售卖的价值人民币94194元的“快币”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75000元(8.0折)购买,又转手卖给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890元。被告人杨某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某向其售卖的价值人民币94194元的“快币”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82890元(8.8折)购买。
经查,本案所涉“快币”系被害人齐某某在通化市**区**小区被诈骗所得。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等书证;
3.证人罗某、陈哲敏证言;
4.被害人齐子珺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淑静
检察官助理:徐焕琪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杨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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