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0********,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号**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5********,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0********,苗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晚上,同案人黎某某、杨某乙、刘某、易某甲、易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刑)等人与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均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金莎国际KTV唱歌、喝酒,当晚21时许,在该KTV二楼过道,刘某无故用手攀住不认识的易某乙,被易某乙甩开,黎某某随即殴打易某乙,易某乙还手殴打黎某某,为此双方互殴。刘某、黎某某以及闻讯从各自包厢出来的杨某乙、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陈某甲等人与易某乙、易某甲、陈某乙、易某丙等人互殴,杨某甲将易某乙推到墙边,黄某某和陈某乙互相殴打,陈某甲冲上去踢了易某乙一脚,之后与易某乙互相拳打脚踢。黎某某、杨某、刘某等一方人员较多,将易某乙、易某甲等人打到墙角,经他人劝解,斗殴逐渐停止。不久,同案人杨某丙(已判刑)等人来到现场,继续殴打易某乙等人。黄某某见其弟弟黄某乙被打,就冲上去帮忙,将对方摔倒在地并殴打。杨某某也冲过去拳打脚踢易某乙一方的人,张某某不时上前踢易某乙一方的人。在斗殴中易某甲、陈某乙、杨某某、刘某等人受伤。
经鉴定,易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乙、杨某某、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和陈某甲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7月26日、7月28日和8月1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易某甲、何某某、李某某、易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黎某某、刘某、杨某、杨乾武、易某乙、陈某乙、易某甲、易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求明
检察官助理:陈迎春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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