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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杨某等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杨甲(绰号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0********,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强迫交易,于2014年11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乙(曾用名杨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6********,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栋**单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绰号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1********,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3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戊(曾用名杨己),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8********,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绰号“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2********,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4********,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壬,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8********,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甲、杨某等9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办案需要,我院于2020年1月14日将该案拆案为杨甲、杨某等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和某、某聚众斗殴案。本院受理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某、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某: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甲、杨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镇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5年,中某集团煤电锰一体化项目工程(后改名为:橡胶产业园项目)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坡实施,按照当时政府、施工方和***委的协商约定,该项目所进行的土地平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村民的机械设备,参与运输的车辆是本村村民所有。同年6月28日,因***村***组杨、杨发的一台铲车未能进入***坡施工,犯罪嫌疑人杨乙、杨某等十余人到***坡工地讨要说法,杨乙、杨某与车队长某某某发生口角并抓打。后由于***组村民没有自己的车辆进入***坡运输土石方,犯罪嫌疑人杨甲、杨某、杨戊、杨某、杨与杨乙、杨等十余人便在***组商议决定从其他村民组喊车辆进入***坡以***组杨甲等人的名义参加运输,并从被邀约车辆的运费抽成,为确保喊来的车辆能正常参与运输,犯罪嫌疑人杨甲、杨某、杨戊、杨某、杨某与杨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前往***坡施工现场进行押车和看护,同时做好扯皮打架的思想准备。同年7月12日,刘某、刘某、某某某等八人的货车进入到***坡运输,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分别坐上喊来的货车副驾驶室进行押运,某某某的车辆在运输中遭到某某某(另案处理)阻拦,随后犯罪嫌疑人杨戊与某某某(已故)发生口角并抓打,某某某去帮某某某殴打杨戊,继而犯罪嫌疑人杨甲、杨某、杨某、杨某、杨戊参与斗殴,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某、某某某参与斗殴,双方共计十余人互殴,造成某某、某某某、杨戊、杨某不同程度受伤,经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某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某某经诊断为左颞枕部软组织挫伤。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11月2日,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煤电锰项目工地施工过程中,被害人某某与某某等人怀疑***组村民从外面请来外村车辆参与该工地土石方运输抽取利益,于是某某、某某提议到庙边去赌咒发誓以证实车子是自已的,其他在场驾驶员均同意,随后工地停工并通知在场的驾驶员赶去庙边,某某通知被告人杨某,要杨某通知***组的车主到庙边来赌咒。当日13时许,被告人杨乙及杨某分别驾驶车辆搭载杨戊、杨某、杨壬和杨某来到庙边,抚溪村其他村民组的车主也相继来到庙边,经该村部分车主推荐某某在纸条书写发誓内容为:“我本人,当着菩萨的面讲,如果车子不是本人的,全家死光”。而杨戊等人不同意发此毒誓,某某对杨戊表示:你不敢赌,证某车子不是你的,继而杨戊与某某相互辱骂并首先动手殴打某某,杨某随后冲上去帮杨戊打某某,某某便上去劝架,接着杨乙、杨某、杨壬等人也参与殴打某某、某某,在此过程中杨某打了某某一耳巴,某某见多人打他便逃跑,被告人杨乙等六人就追打某某至庙边亭子土坎时倒在地上,六人继续对其殴打,见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才离开,当日某某和王某将某某送到玉屏县龙华湘骨科医院救治。后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某某左手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杨甲约被害人某某到湘潭食府吃饭谈赔偿问题,犯罪嫌疑人杨某、杨某、杨某、杨壬、杨戊、杨乙在场,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三、破坏生产经营的事实

被告人杨甲为了获得铜仁地区***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货物的运输经营管理权,2017年2月26日至2月28日,被告人杨甲组织邀约被告人杨某与屈某某、刘某某等二十余名驾驶员以讨要运输费为由(经查**公司未欠被告人杨甲的运输费)来到**公司,采用堵门拦车的方式阻拦车辆进出**公司运输货物,导致货物运输车辆无法通行,造成该公司部分货物运输滞留。

四、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8年3月12日,张某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新区三期工程工地上驾驶货车(无车牌)运输土石方,张某某在倒车过程中致犯罪嫌疑人杨乙的卡特牌323型挖掘机驾驶室左后侧梁柱受损(凹痕长61cm,上部宽13cm,中部宽13cm,下部宽8cm)。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杨乙、杨甲与杨戊、杨某来到现场。犯罪嫌疑人杨乙大声对张某某说:“要么换新的挖机驾驶室,要么赔钱。”接着犯罪嫌疑人杨乙提出经询问厂家更换新的驾驶室需要200000余元。张某某便通知车主陈甲来处理,被害人陈甲来到现场看到挖机被撞的情况后,提出赔偿30000元,犯罪嫌疑人杨乙不同意。期间,犯罪嫌疑人杨甲提出赔偿100000元,最终被害人陈甲被迫支付88800元达成协议。由于当天陈甲没有支付犯罪嫌疑人杨乙的款项,杨乙便让陈甲把货车交由其抵押,款到还车,并将货车驾驶至犯罪嫌疑人杨甲经营的**厂停放。同年3月14日,被害人陈甲将88800元通过银行转帐至犯罪嫌疑人杨乙的银行帐户,当天其货车才得以要回。次日,犯罪嫌疑人杨乙将所得款项的15000元转账给犯罪嫌疑人杨甲,其余款项被其使用。犯罪嫌疑人杨乙的挖掘机受损情况经皓天评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维修费用为人民币4300元。

五、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年10月13日、10月16日,被告人杨甲以没有领到土地款为由,在贵州中某煤电锰厂平项目部施工现场采用堵工、堵路等手段强揽工程,影响了贵州中某煤电锰厂平项目部正常施工秩序,造成工期延长。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甲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

(二)2015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乙、杨某、杨某、杨甲与杨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来到***村煤电锰一体化场平工地,因车辆进场务工问题在现场堵工。在场施工的车队队长某某某来处理堵工问题,与杨乙发生口角,后与杨乙发生打架,杨某见双方发生打架,便上前帮忙殴打某某某,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双方分开后,某某某又持一把锤子锤到杨乙的腰部,造成杨乙受伤。同年8月6日,某永某被铜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杨乙、杨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佰元罚款。

(三)2015年7月12日,在***坡发生聚众斗殴后,被告人杨甲、杨某、杨某某、杨某与杨某某等十余人陪同杨某、杨戊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杨乙电话联系杨某并乘坐杨某驾驶的车辆来到医院,杨乙在得知某某殴打了其弟杨戊,便在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门口将某某从车上拉下来进行殴打,在旁人劝阻下杨乙才离去。

(四)2016年11月25日,贵州***物流有限公司对***锰业厂房进行拆除和矿渣某理施工,被告人杨甲系该公司的现场管理员,某某某到***锰业索要污染费,并对杨甲说原厂长赵某运同意用厂里木材来抵债。其间,某某某打电话邀约其兄某某某来现场,杨甲电话邀约杨某来到现场,杨甲报警称某某某等人阻止其运输***锰业污染物,请求出警。随后,被告人杨某、杨某、杨某到达现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来到现场。某某某进入施工现场阻止挖机施工,杨甲上前拉住某某某不让其进入,两人发生抓打,继而引发被告人杨甲、杨某、杨某、杨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互殴,后双方被旁观村民劝开,某某某受伤住院。某某某经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贵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某某某污染费、住院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

(五)2017年6月16日13时30分许,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坳上玉铜松干道11标段工地张某某因运输问题与被告人杨某(12标段司机)发生争执被杨某打伤后,二人互殴,在殴打中杨某亲属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工友刘某某、何某某相继参与斗殴,双方均用拳脚互相殴打两、三分钟停手后,被告人杨壬赶来用手打了何某某胸部一拳,后被***村**胡某某等人拉开。

(六)2017年12月的一天,张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抚溪村***坡工地运土石方,因车爆胎就把砂石倒在路边,被告人杨甲来到现场知道是张某倒的砂石便推了张某一下,杨甲便去找车队长某家忠问情况并打了某家忠一拳,后被杨某拉开。因某某某、张某、某某某在旁劝架便被被告人杨甲、杨某、杨乙、杨戊、杨某等人殴打,某某某鼻子和嘴上都出血,后双方被人拉开,民警来到现场。

(七)2018年10月11日20时许,陈某某与被告人杨甲在***国际KTV唱歌期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看见杨甲KTV的走廊上打电话,就上去问杨甲刚才是什么意思,杨甲看陈某某喝酒了就没有理他,就继续打电话,陈某某趁杨甲不注意就从背后将杨甲腹部踢了一脚,杨甲正准备还手打陈某某就被陈某某等人看见上去劝架,说陈某某喝多了,不要理他,双方就各自回到包厢里面继续唱歌,杨甲就心想无缘无故被人踢一脚,不舒服就走出KTV去找陈某某,当时陈某某正站在电梯口,杨甲直接冲上去抓住陈某某的头发撞墙,撞了两下,双方被拉开了,双方各自下楼,下楼后,陈某某在超市门口遇见被告人杨某就骂杨某,杨某就把陈某某踢了一脚,陈某某打了杨某一拳,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告人杨甲、杨某与陈某某均已被铜仁市公安局***分局行政处罚。

(八)2017年2月22日16时许,***火车站***物流公司因拖欠运运输车队驾驶员的运输费用,部分驾驶员到***物流公司找其**李某要之前拖欠的运费,在其过程中,**物流公司**李某因口角纠纷发生抓扯,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3月7日,在***分局民警林某某、黎某某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杨甲与李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某、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某某某、刘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某某、陈甲、某华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甲、杨乙等7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五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甲、杨戊、杨某、杨某、杨某因货车运输问题便纠集在一起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戊、杨某、杨某、杨乙、杨某、杨壬借事生非、逞强斗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甲、杨某结伙多次采取堵门拦车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该起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乙、杨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甲经常纠集杨某、杨乙、杨戊、杨某、杨某等人在***镇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杨甲系纠集者,杨某、杨乙、杨戊、杨某、杨某系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强

检察员:杨涛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甲、杨某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乙、杨壬、杨某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戊、杨某现羁押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量刑建议书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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