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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李某等三人诈骗案)(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字〔2019〕第210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居民身份证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3月12日因吸毒被庆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被告人李某,男性,***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居民身份证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宁县看守所。2014年12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8年2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平凉监狱服刑。

被告人王某,男性,***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居民身份证号:***,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庆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宁县公安局平子派出所处以200元罚款。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0日(农历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三人经过事先预谋准备以出售纸币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并进行了事先分工,由杨某扮演中间介绍人,王某扮演出售纸币人,李某扮演收购纸币人,三人来到宁县早胜镇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在早胜镇老工商局附近,李某找到被害人马某并搭讪,假装询问马某家中是否有老牛车、旧纸币等物品,并顺手从黑色手包内拿出三张面值为一分、二分、五分的旧纸币让马某看,称每套收购价格180元。杨某见李某搭讪成功,便凑到李某和马某跟前谎称其亲戚王某以前在银行工作,手中有大量旧纸币,并当场给王某打电话询问情况,王某在电话中称有五百套旧纸币出售。杨某遂要求马某一起前往王某处协助购买旧纸币,并许诺如果购买成功,给马某每套提成10元钱答谢费。杨某领着被害人马某找到事先在早胜街道“牛市”附近等候的王某,王某见到二人后将事先准备的用塑料袋包裹的一分、二分、五分整套旧纸币拿给二人查看,并称这五百套旧纸币以每套旧纸币100元整体出售,不零卖。杨某随拿走一套旧纸币带领被害人马某返回李某处,假装让李某验货。之后杨某便和马某商量购买纸币赚取差价,并称自己手中只有2万元,让马某再找2万元,剩余1万元自己想办法。马某便回家取了2万元和杨某一起到王某处购买纸币,杨某将事先准备的2万元冥币及马某的2万元现金交给王某,并给李某打电话假装借1万元钱,李某表示同意。杨某便打发被害人马某找李某取钱。在马某离开后,三人逃离现场。所得赃款,杨某分给王某6000元,分给李某6500元,三人共同吃饭花费200元,剩余的7300被杨某占有。案发后,杨某联系李某、王某二人将赃款退还给马某。

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的行为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李某、王某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同时,三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本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李某的行为符合本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系累犯,应数罪并罚。杨某的行为符合本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三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暂羁押于宁县看守所。杨某、王某取保候审于其家;

2、​ 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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