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91********,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腾冲市**镇**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7日被腾冲县人民法院撤销前罪判决书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五年,后于2015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探头,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31984********,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村委**村**组**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0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后于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卡片将被害人金某某家中大门撬开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在楼道内放风,被告人杨某则进入被害人家中将房间衣柜内的翡翠挂件项链1条、玉溪境界香烟1条、云烟黄壳软印象香烟1条、玉溪庄园香烟1条、大重九硬壳香烟1条、大重九软包香烟3条、现金2100元人民币盗走,盗窃得手后杨某与李某某将盗窃得来的项链以1400元人民币价格典当至瑞丽市**当铺,随后杨某将盗窃所得项链上的吊坠分给了李某某。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被瑞丽市公安局抓获。经鉴定,被盗翡翠挂件项链及香烟价值人民币9280元。
另查明,被盗香烟7条、被盗翡翠项链1个(项链及挂件)、被盗部分现金人民币590元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2020年1月3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补充侦查卷2册,光盘15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3.随案移送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材料1份;
4.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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