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4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新街农业银行后面巷子,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此处路边的一辆凯愉牌红色三轮车盗走。经重庆市巴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三轮车价值4675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界石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涉案三轮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熊某某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毅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光盘五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