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225号
被告人杨松林,绰号米老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16年9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987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9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7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5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向顺庆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2020年4月24日因不在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退回,2020年4月24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撤回,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逮捕, 2020年8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0被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松林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桑园路154号南门新城小区五区地下车库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A49533的蓝白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736元。
2019年6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松林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桑园路154号南门新城小区五区地下车库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D39171的玫瑰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松林窜至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1227购物广场地下车库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D24677的黑色欧度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008元。
2019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松林窜至南充市顺庆区桑园路154号南门新城小区五区地下车库内,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E69858的蓝色倍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414元。
2020年7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松林在南充市顺庆区果山街文化宫正门附近,见被害人任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3BB28的银友牌摩托车没有锁地锁,拿出身上的一串钥匙,采取透锁芯的方式将摩托车打燃,然后骑走并以赌博的形式变卖。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9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松林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敏
2020年9月21日
1.被告人杨松林现监视居住,电话号码1996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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