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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以帮忙办理内蒙古建设厅事业编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6万元。2018年6月19日案发前,被告人杨某归还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收条及谅解书、电话查询单、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淑敏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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