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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等4人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杨某,绰号“杨妹”,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和县**镇**村**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1月1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4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于2016年1月27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于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云和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身份证号码332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龙泉市**乡**村**号,现租住云和县**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20年3月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身份证号码3325021998********,汉族,高中文化,住龙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和县**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月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一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在“**”的帮助下,通过乘坐车辆、皮艇、走路等途径,从中国云南省**市偷越至缅甸境内,后又从缅甸偷越回中国境内,具体如下:

(一)2019年4月4日至5日,被告人杨某伙同周某甲(另案处理)从云和县出发,通过乘坐飞机至云南省**市后非法入境至缅甸境内。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另案处理)与雷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云南省**市汇合后,于6月21日一同转机至**市后结伙非法入境至缅甸境内。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从云南省**市非法入境至缅甸境内。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张某某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回国。

(二)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王某某结伙从云南省**市非法入境至缅甸境内。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11日左右和2020年2月22日左右(疫情防控期间)从缅甸非法入境回国。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结伙他人偷越国境的罪行。后案发,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日、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主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人员电子档案、航空进出港详情、铁路旅客进站信息、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边境地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归案经过、自首意见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杨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雷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单独或结伙偷越国境,其中杨某偷越4次(2次结伙)、张某某偷越4次(3次结伙)、陈某某、王某某偷越2次(1次结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飞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在家候审,联系电话71****、152*******、68****。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等(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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