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9********,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非共产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现住贵州省思南县**村**组。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其于2019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对被告人杨某执行逮捕,现杨某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贵阳市花溪区小河香江路榕筑鲜花广场小区,采取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6栋一单元1号的被害人金某某家,在该户卧室床上皮包内的2300元现金人民币盗走。
2.2019年9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贵阳市花溪区小河黄河路永城民彩居小区,采取用夹钳破坏窗户防护栏的方式翻窗进入该小区2栋3单元1楼1号的被害人钱某某家中,在翻找财物时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钱某某撞破,被告人杨某随后打开被害人家房门逃离现场。
3.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新村路1号快乐家园小区,采取从阳台打开玻璃门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4栋9单元101号的被害人田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的20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新村路1号快乐家园小区,采取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小区20栋3单元1楼4号的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卧室内的两个吊坠和一对耳环、一件耐克牌衣服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个吊坠共计价值人民币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作案用时穿戴的衣物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文书、被盗物品票据、前科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钱某某、金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指纹对比鉴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犯罪现场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盗窃的方式,共计作案四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33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之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亮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文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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