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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抢劫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96********,苗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至丹阳市云阳街道朱家村东侧河边道路,采用捂嘴、言语威胁、拉拽等手段,劫得被害人王某某手中的跳绳一根,拉拽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上述跳绳价值人民币28元。

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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