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住木里藏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0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春城路“罗技电竞网吧”上网,趁被害人阿某某不备将阿某某放在电脑上充电的华为P30手机盗走,后到本市文汇路销赃。
2020年1月29日,杨某某在位于本市健康路会东办事处的寝室内,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双耐克运动鞋、一块高仿浪琴手表、一把车钥匙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当日晚,杨某某翻进本市春城路“繁花似锦”火锅店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全某某的身份证及社保卡盗走。
2020年1月31日8时许,民警在西昌市名店街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双耐克运动鞋、一块高仿浪琴手表、一把车钥匙。因疫情原因,杨某某于2020年2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杨某某又到木里县固增乡卫生院盗走医生工作服一件、人民币22元、棉签等物品。
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鉴定:涉案华为P30手机价值2705元,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300元,耐克牌运动鞋价值412元,共计价值34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检察官助理:马海伍合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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