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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8〕14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号,无业。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2017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来到贵阳市南明区灯笼坡编号为6-030的一栋房屋外,采用木板将窗户撬坏的方式爬进房屋,将房屋内1楼和4楼的一根撬棍、一把老虎钳、一个电吹风、一个路由器、一个收纳箱、一个剃须刀、两瓶护肤水等物品(均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盗走并放于房屋2楼内准备带走,随后其在房屋内留宿两晚,并利用房间内现有物品做饭吃。2018年7月29日下午,被害人家属发现该房屋内有人遂来到该房屋内查看并将杨某某堵在房内,民警接到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到现场将杨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杨某某放在2楼房屋内盗窃的所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照片多张、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杨某某陈述;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杨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等: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红

2018年12月10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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