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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来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杨某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在阳西县儒洞镇儒洞桥头附近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

二、2020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在阳西县儒洞镇儒洞桥头附近贩卖了两颗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价值共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温某某。

三、2020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在阳西县儒洞镇儒洞桥头附近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

四、2020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来在阳西县儒洞镇儒洞桥头附近贩卖了一颗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

五、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来通过大巴快递方式贩卖了一克价值13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在珠海市香洲区的陈某乙。

2020年7月1日,阳西县公安局民警在阳西县儒洞镇边海村的儒洞河堤附近将被告人杨某来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出可疑毒品海洛因2.9克。经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来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来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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