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路**局。2016年6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已判)因琐事对被害人盛某某心生怨恨,伺机报复。2017年7月24日,尹某某(已判决)接受李某某的请托,召集被告人杨某、师某某(已判决)、袁某某(已判决)、辜某某(已判决)、伍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李某某开设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茶楼集合,预谋对盛某某开设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街**号**店铺进行打砸报复,发泄不满。其后,尹某某、师某某等人在李某某的指引下,先行对**店铺进行了踩点。当晚21时许,在尹某某的安排下,杨某伙同袁某某、辜某某等人分别驾驶两辆汽车到达**店铺附近,由杨某和辜某某、伍某某、袁某某带上手套和口罩,并手持钢管、斧头等器械进入店铺,公然对店铺内的餐桌、菜架、冰柜、吧台等进行随意打砸,任意损毁。其中,杨某主要手持榔头对店铺吧台进行了打砸。打砸后,杨某等四人随即离开现场。
杨某等人的打砸行为在案发周边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受打砸事件的影响,消费顾客出于安全考虑不敢到**店铺正常消费,导致店铺的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店铺经营收入在打砸事件发生月余后才逐渐好转。
2018年5月30日,李某某对盛某某进行了赔偿,获得盛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多人,对他人经营的店铺进行打砸,任意损毁店内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朝花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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