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7月15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9月21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9月19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4月2日因吸毒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2日、2018年11月8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于2018年11月7日、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1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贝尔路云小米线店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将其座位旁边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100元,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2017年1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维多利购物中心麦当劳快餐店内,将正在用餐的被害人张某某GUCCI牌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2万元,GUCCI牌手提包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2、书证;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7、人体生物样本检测采集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2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慧霞
检察官助理:钟丽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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