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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智强、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杨智强,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及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智强委托的辩护人吴碧霞(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被告人杨智强为首,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为组长,李某某及郭某甲、许某某、柯某某(均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等人为业务员组成的诈骗犯罪集团,通过在抖音、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添加好友,培养感情,再劝说被害人登陆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博彩网站押注,先让被害人赢利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再以网站充值优惠活动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大额充值,待被害人充值后,该犯罪集团通过网站后台更改输赢或账户冻结还需充值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充值资金均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被告人杨智强控制的账户内。被告人杨智强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负责集团所有事务,包括采购手机、电脑等工具,搭建网站,操控后台,管理账务等。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组长,主要负责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及诈骗指导。至2019年12月,以被告人杨智强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法共骗取他人财物1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一伙采用上述方法通过业务员许某某分多次骗得被害人彭某某行共计96611元。

2.2019年9月15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一伙采用上述方法分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共计21750元。

3.2019年10月5日至17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一伙采用上述方法分多次骗得被害人郭某丁共计2145元。

4.2019年10月6日至10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一伙采用上述方法通过业务员柯某某分多次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31794元。

5.2019年10月12日至20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一伙采用上述方法分多次骗得被害人陈某某2517元。

6.2019年11月中旬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一伙采用上述方法通过业务员郭某甲分多次骗得被害人马某某共计36588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天通泰家苑2号楼208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的家属已退赔给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郭某丁、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共计219533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主体信息查询及转账记录、涉案人员处理情况、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转账记录、收条、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某、郭某甲、陈嘉伟、陈某某、郭某乙、郑某某、郭某丙、黄某某、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郭某丁、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林某某、柯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与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智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系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璐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智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证据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15部、笔记本电脑3台(暂存于玉某市公安局)。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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