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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现住址韶关市浈某某**路**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路**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开三轮车来到韶关市浈某某浈某某园前西路乐梅摩托车维修部,用自带的钳剪剪断大门门锁,入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300元、摩托车旧电池、摩托车旧机头、电动车旧电池等配件一批,助力车一辆、电动车一辆。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的价格为978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独自一人开电动三轮车,去到南郊二公里博记摩托车电动车维修店,用铁棍撬开大锁,入内盗窃电动车旧电池等物品运回住处,途中见到冯某某(另案处理),两人结伙再次返回,将店内的电动车电池、废铝、防盗锁等物品盗走。共卖得2900元人民币赃款,杨某某分得2100元,冯某某分得800元。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的价格为13044.45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30日凌晨,侯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侯某乙(在逃)到韶关市浈某某浈江大道北“紫气东来华府”工地,由侯某甲撬开工地的铁门,两人将洗车槽钢筋盖板全部盗走,并于当日早上将盗窃得来的钢筋盖板卖给被告人刘某甲,共卖得1200多元。

4、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侯某甲、刘某乙(在逃)、侯某乙一起到韶关市浈某某莲花山油库门前的仓库准备盗窃,见莲花山油库门口有安保人员,杨某某心生畏惧先行离开。侯某甲、刘某乙、侯某乙三人开锁进入仓库内,将仓库内的铁板、氧气瓶、油泵等物品盗走,并于当天下午将盗窃得来的物品卖给刘某甲,共卖得赃款约人民币1300多元。侯某甲分得现金约人民币350元;刘某乙分得现金约人民币350元;杨某某分得现金约人民币350元;侯某乙分得现金约人民币250元。

5、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侯某甲、刘某乙、侯某乙来到韶关市浈某某南郊二公里博记摩托车电动车维修店,杨某某负责开锁打开卷闸门,四人一同进入店内,将电动车旧电池、废铝、防盗锁、电动车旧机头等物品盗走。盗窃的物品由侯某甲卖给了收废品的刘某甲,卖得3067元人民币。经韶关市浈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的价格为15699.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登记、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清单、手机交易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光盘、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被告人亦供认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文    

2020年8月7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 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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